著作权的法律保护

作者:未知时间: 2019-05-14来源: 阅读数: 600

A.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

著作权侵权行为,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,又无法律上的根据,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。

我国著作权法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的是详细列举式规定,主要有以下几种:

    (1) 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:指未经作者同意,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的行为。

     (2) 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:指未经作者同意,以删节、修改等行为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的行为。这种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:

在改编、翻译、整理、编辑他人作品或者摄制电影电视作品时,没有按照原作品的原意进行利用;

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作者的原意;

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。

    (3) 侵占他人作品:指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。实践中,这种侵权行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:

合作作品完成后,合作作者之一抢先以自己名义单独发表作品;

将已发表的合作作品又经过改编、加工,形成一部新的改编作品后未经过原合作作者的许可,就以本人名义发表。

    (4) 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:指自己未参加作品的创作,却以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发表的作品上署名。

    (5) 擅自使用他人作品: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又无法律规定而使用他人作品。主要包括的情形有:

擅自以展览、摄制电影、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;

擅自出租权利人的电影作品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制品;

擅自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。

    (6) 拒付报酬:指使用他人的作品,而未按规定支付报酬。

    (7) 剽窃他人作品: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。主要表现为

完全照抄他人的作品

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人作品的形式或内容进行剽窃。

    (8) 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:主要表现为

自己创作的作品,借用他人姓名进行出售;

临摹他人作品,以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;

将他人的作品署以名家的姓名进行出售。

    (9) 侵犯邻接权:指侵犯表演者、录音、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。具体表现为:

未经表演者认可,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或者录制其表演;

未经表演者许可,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;

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。

 

B.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

1. 民事责任

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种。对于侵权行为人,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。

停止侵害:责令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。

  理解重点1: 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,主要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,都应立即停止。

消除影响: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,以消除人们对权利受害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。

公开赔礼道歉: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,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。

  理解重点2: 主要基于人身伤害。

赔偿损失: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财产弥补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。

2. 行政责任

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,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销毁侵权复制品,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。

3. 刑事责任

侵犯著作权罪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

其特征主要包括:

犯罪主体可以为自然人,也可以是单位;

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;

客观方面表现为: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;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邻接权;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。

同时,其他必备条件包括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”,和“具有其他严重情节”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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